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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

【来源:临潭县编办 | 发布日期:2013-06-22 】 【选择字号:

项目

名称

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及其具体条款摘要)

办理要件

办理程序

机关内设

承办机构

是否入驻本级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办理

关联审批机关

前置审批机关

及其审批事项

办结

时限

原实施

机关

现实施

机关

原承办

科 室

调整审批职能后的承办科室

原时限

现时限

1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经费来源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临潭县编委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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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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