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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纪委、省编办负责人就《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来源:甘肃日报 | 发布日期:2013-06-22 】 【选择字号:

2009年6月,中央纪委颁布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解释》颁布一周年之际,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宣传面,增强政策影响力,取得贯彻落实效果,省纪委、省编办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解释》的颁布,填补了机构编制法制建设中的制度空白。请简要介绍《解释》出台的背景。

  答: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机构编制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影响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亟须予以严肃处理。从2005年开始,中央纪委和中央编办领导就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进行认真研究。2007年,中央编办和监察部联合颁布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中央纪委和中央编办共同认为,在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虽然已有原则性规定,但因机构编制违纪行为成因复杂、形式多样,相关处分工作政策性比较强,办案中对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款经常发生分歧的因素,需作出规定。对此,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这个《解释》。2009年6月10日,中纪委书记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6月17日正式印发。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的主要内容。

  答:《解释》的出台,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历史上创造了“两个第一”。首先,它是第一个对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比较系统的法规;其次,它是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针对机构编制工作专门制定的第一个解释性党内法规。概括地讲,《解释》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依据,结合机构编制工作实际,明确规定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数配备、“条条干预”以及违规审批等方面比较常见的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处分依据,其中,机构设置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超限额设置机构、擅自变更机构性质、擅自变更机构职责等;人员编制、职数配备方面的问题,主要是违反规定增加编制,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以及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条条干预”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上级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等。为强化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地方党委和政府等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的责任,《解释》对违规审批的三种情形作了规定。另外,《解释》还明确了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以及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违纪行为发生等问题的处分依据。

  问:请谈一谈《解释》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重要意义。

  答:《解释》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纪律的重大举措,对管好管住机构编制,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明确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款,有利于纪检机关以《解释》为依据,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力度。二是明确了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用编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底线,有利于提高有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他们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防范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发生。三是使党纪处分工作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今后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奠定了基础。

  问:请说明《解释》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关系。

  答:作为党的纪律与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条例》不可能对所有违纪行为一一罗列,只能采取概括的方式予以涵盖。《解释》以《条例》为依据,对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亟待严肃处理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条例》作了规定,考虑到《解释》是《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第一次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如何适用《条例》的系统解释,为稳妥起见,借鉴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成熟做法,明确规定了各类违纪行为应当依照《条例》某一具体条款进行处理。如第一条就规定了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问:请问如何加强纪检机关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

  答: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和机构编制违纪案件查处工作政策性强,各级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必须要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一是要畅通联系渠道。纪检机关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经常交流信息,共同研究重要情况和问题。二是要加强协作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已调查核实,确属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责任时,要及时移送纪检机关处理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对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纪检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纪检机关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要按照规定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三是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纪检机关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深入研究加强协作配合的方式,规范协作配合的程序,明确协作配合的责任,应在信息交流、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案件等方面建立健全固定的协作配合制度。

  问:《解释》还对如具有审批权机关违规审批、“条条干预”问题等作了规定,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你的提问很好。仅这两个问题,我分别作一解答。一是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包括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这些机关一旦出现违规审批,影响恶劣,危害更大。近年来在一些部门、地方发生过违规审批的情况,因此,《解释》第五条专门规定了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违规审批行为的处分依据,并明确规定,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规审批的,要从重处理。这样规定,不仅有利于进一步约束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责任意识,也能以《解释》为依据,使具有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的机关,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二是“条条干预”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目前一些单位提出“条条干预”是造成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条例》的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样规定,是有针对性地解决机构编制管理中常见的“条条干预”问题,也有助于用编用人单位增强机构编制意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问:一年来,我省对学习贯彻《解释》采取了哪些措施办法?下一步,还有何具体要求?

  答:去年,《解释》颁发后,中央编办在辽宁沈阳召开了全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会议,就学习贯彻《解释》、创新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委、省政府对学习贯彻《解释》高度重视,省编委会议专题研究了我省的学习贯彻意见,提出了加强学习宣传,全面梳理法规文件,逐步解决管理问题等具体措施办法。同时,为增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权威性,以便对外开展工作,在省编办督查处加挂省编委督查室牌子。省纪委、省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解释〉,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的通知》。积极开展调研督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为机构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持。建立了机构编制工作考评奖励制度,对提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整体水平、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打造了“12310”举报电话、信访、互联网“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提高了举报受理工作的效能,加大了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深入学习贯彻《解释》,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反腐倡廉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提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水平的基本要求,也是当前或今后一段时期各地各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年,省编办将继续深入宣传贯彻《解释》,从舆论上营造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高压态势,为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提供有利条件。认真研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的特点和规律,开展有针对性地预防教育工作,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的相互街接。一是要把学习贯彻《解释》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认真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机构编制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整改,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以督查促管理,规范机构编制工作,提高机构编制管理能力和水平,逐步形成规范用编用人的长效机制。二是要组织各级各类用编用人单位特别是有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使他们增强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意识,掌握政策界限,提高执纪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四是要进一步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格依照《解释》的规定,及时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特别是“超编进人”、“条条干预”问题,严肃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是要充分发挥“12388”、“12310”举报电话和各种信访渠道的作用,深入查找违纪线索,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切实维护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上有关方针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